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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陳真真郭宜芳楊國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上訴人
林廣竣
上訴人
林家成
上訴人
林興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曾煥昌、曾淑琴、曾美冠、曾淑冠、林翁采蘋、董承豐、董永彬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7,4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9,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楊國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36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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