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 上訴人
- 林廣竣
- 上訴人
- 林家成
- 上訴人
- 林興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水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曾煥昌、曾淑琴、曾美冠、曾淑冠、林翁采蘋、董承豐、董永彬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07,48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09,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