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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賴文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03號

上訴人
李張初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聰明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4,520,497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8,77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10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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