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7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張明琴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陳閃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20,000 元(本訴部分2,703,117 元、將來給付部分720,000 元、反訴部分1,496,883 元,合計4,92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