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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鄭月霞魏式璧楊淑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8號

上訴人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世杰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律師

      陳宏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涂世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凃世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美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8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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