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7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陳真真楊國祥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岩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大明
被上訴人
盛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森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374,434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6,543元。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