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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建上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37號

上訴人
崧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忻愉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義隆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複代理人
李吟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宗達律師

      朱雅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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