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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1號

上訴人
許鶯嬌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林朝廷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0,3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佳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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