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
- 上訴人
- 顏仰光
- 上訴人
- 柯淑惠
- 上訴人
- 顏汝
- 上訴人
- 呂田弘
- 上訴人
- 張淑芬
- 上訴人
- 白金玉
- 上訴人
- 賀為國
- 上訴人
- 潘永松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住○○市 ○○區○○○路000號00樓之0)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楊永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92,24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