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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13號

遷讓房屋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鄭月霞蘇姿月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13號

再抗告人
韓大元
再抗告人
韓大成
再抗告人
陳怡儒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相對人
國防部軍備局
法定代理人
梅家樹
代理人
蔚中傑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梅家樹為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年1月1日起變更為梅家樹,此有國防部軍備局相關資料附卷可稽,是其於106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1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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