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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徐文祥黃悅璇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10號

上訴人
洪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優先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4 月11日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310 號民事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10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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