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8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82號
- 上訴人
- 周育丞
- 被上訴人
- 黃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度上字第8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1,942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