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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82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徐文祥李昭彥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82號

上訴人
周育丞
被上訴人
黃志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20日本院105 年度上字第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 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度上字第8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1,942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106 年10月2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5日送達,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8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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