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5號

返還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55號

再審聲請人 李寬海

再審相對人 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

法定代理人
李恭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29日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5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應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又所謂法定再審事由,係指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或第497 條規定者而言。又按聲請再審,係請求廢棄其前確定裁定為目的,苟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之主張合於法定再審理由,始需遞次審理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判決,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理由,法院即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為審理(最高法院民國104 年度台聲字第737 號裁定要旨參照)。同理,若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法院即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諸確定裁判為審理。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前對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38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於106 年8 月29日以106 年度再易字第5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嗣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本件再審,惟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或第497 條規定之具體情事,而僅敘及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33 號確定判決及104 年度再易字第51號確定判決之再審事由,則揆諸前開說明,顯難認其再審聲請為合法。又聲請人於其聲明中求為廢棄原確定裁定前之諸確定裁判(即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38號裁定、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1 號裁定、本院104 年度再易字第51號判決、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233 號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433 號判決),均需本院認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合法並有理由後,始需遞次審理之範圍,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不合法,本院自無庸就該確定裁定前諸確定裁判為審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5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