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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77號

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謝靜雯洪能超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呂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志鴻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 月3 日本院106 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分別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婚姻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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