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家上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呂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志鴻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 年1 月3 日本院106 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分別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