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

確認委任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謝靜雯洪能超邱泰錄

上訴人
顏仰光
上訴人
柯淑惠
上訴人
顏汝
上訴人
呂田弘
上訴人
張淑芬
上訴人
白金玉
上訴人
賀為國
上訴人
潘永松 (共同送達代收人 郭美惠 住○○市 ○○區○○○路000號00樓之0)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私立長青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楊永琦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2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192,24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4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委任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