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抗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抗字第13號
- 再抗告人
- 韓大元
- 再抗告人
- 韓大成
- 再抗告人
- 陳怡儒
- 訴訟代理人
- 陳崇善律師
- 相對人
- 國防部軍備局
- 法定代理人
- 梅家樹
- 代理人
- 蔚中傑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梅家樹為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之規定自明。本件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6年1月1日起變更為梅家樹,此有國防部軍備局相關資料附卷可稽,是其於106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