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簡色嬌黃國川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徐培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4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66,171 元,應徵裁判費127,279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