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4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潘孟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培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工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4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培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工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