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潘孟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徐培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41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66,171 元,應徵裁判費127,279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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