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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

上訴人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培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建再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66,1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最高法院裁判費127,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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