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屏東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潘孟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培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 年度建再字第1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66,17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最高法院裁判費127,2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