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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上字第2號

                   107年度金上字第3號

                  107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
鄭朝太
上訴人
魏筳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訴人
王貞傑
被上訴人
吳家蓁
被上訴人
陳昶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金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