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蔡金杉
- 送達代收人
- 蔡雅靜
- 被上訴人
-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蔡金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蔡金葉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0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20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上訴人以預備合併訴訟,聲明確認民國105 年9 月11日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或無效,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第三審上訴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0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