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上字第25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54號
- 上訴人
- 劉冠麟即家陞建材行
陳美妙
劉耀中
劉冠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素梅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16,468 元(計算式:占用枋寮鄉隆山北段429 地號土地面積1,138.7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770 元+ 門牌號碼為屏東縣○○鄉○○村○○○路000 巷0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1,039,6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