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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鄭月霞蘇姿月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8號

再審聲請人 李寬海

再審相對人 祭祀公業李火德祖嘗會

法定代理人
李恭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4 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周青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再易字第2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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