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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62號

聲明異議(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真真甯馨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62號

再抗告人
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子毅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假扣押)事件,再抗告人不服民國107 年6 月26日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162 號裁定,而再為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委任律師或有律師資格之人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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