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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魏式璧洪培睿陳宛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請人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衡
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建上更㈠字第五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0七年六月一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4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 日之準備程序筆錄有記載不完整之情形,為維護伊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2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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