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林珍
- 法定代理人
- 林盛源
- 被上訴人
- 何永達
- 訴訟代理人
- 黃勇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另當事人起訴或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審判長限期命其補正,該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2 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因本件為財產權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807,492 元,本院乃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業於107 年3月2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上訴人迄今並未補繳裁判費,復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