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黃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4萬9938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之五筆土地價額共為1159萬9938元(2711.91+1739.68+1834.56+1870.67+128.85=8285.67)㎡×土地公告現值1400元/ ㎡=1159萬9938元+ 返還補發之土地所有權狀部分核定為165 萬元。1159萬9938元+165萬元=1324 萬993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2900元,依法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