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7年度重再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再字第6號
- 再審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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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關寶琴
- 再審被告
- 童寶環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源律師
- 再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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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程麗英
- 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6 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69,000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6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頁至第48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