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1號
- 上訴人
-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寶琴
- 訴訟代理人
- 吳任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童寶環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國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6 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以上訴人在第二審所提變更及追加之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並因上訴人於第一審所提原訴部分已視為撤回,而未審究,亦未駁回上訴人對於第一審所提原訴不服之上訴部分,從而,原判決據上論結欄無庸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揭判決,雖係就上訴人所為變更及追加之訴為裁判,惟因屬第二審訴訟程序,且上訴人變更及追加之訴均無理由,故本院因此引用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以為上訴人上訴至第二審無理由之依據,並無誤寫之情。是被上訴人聲請更正錯誤,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