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2號
- 上訴人
- 黃清風
- 訴訟代理人
- 陳忠勝律師
- 上訴人
- 黃嘉慶(兼蔡如珠之承受訴訟人)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金祥
- 上訴人
- 黃丁進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桐貴
- 上訴人
- 黃明直
- 上訴人
- 黃文聰
- 上訴人
- 黃益隆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黃良財
- 上訴人
- 黃玉禎(兼黃譯輝、黃崇堯、黃譯興、黃陳寶琴之黃律翔黃玉明黃金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清風被上訴人 黃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上訴人提供本件分割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林筱婷,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規定,限於抵押權人同意分割、參加分割訴訟或經告知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始得將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即被上訴人分得之土地上,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對抵押權人林筱婷為分割訴訟之告知,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