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彭邦隼
上訴人因與代號0000-000000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7 年11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87 號所
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以預納審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欠缺此程式經限期命其補正,當事人逾限仍不遵行者,即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15日原審法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1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7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原審法院裁定命其補正。於107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雖上訴人就上訴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108 年1 月10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駁回,於108 年1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裁定及送達證書附於訴訟救助卷可稽。上訴人本應於108 年1 月22日前補繳裁判費,惟其迄今未補正上訴裁判費之欠缺,有本院答詢表可稽,其上訴因欠缺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