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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昭彥楊淑珍王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42號

上訴人
黃清風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上訴人
黃嘉慶(兼蔡如珠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金祥
上訴人
黃丁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桐貴
上訴人
黃明直
上訴人
黃文聰
上訴人
黃益隆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良財
上訴人
黃玉禎(兼黃譯輝、黃崇堯、黃譯興、黃陳寶琴之黃律翔黃玉明黃金隊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黃清風被上訴人 黃榮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被上訴人提供本件分割土地之應有部分,設定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林筱婷,依民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規定,限於抵押權人同意分割、參加分割訴訟或經告知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始得將抵押權移存於抵押人即被上訴人分得之土地上,故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於5 日內具狀向本院聲請對抵押權人林筱婷為分割訴訟之告知,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42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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