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27號
- 上訴人
- 林福地
- 法定代理人
- 林江龍
上列上訴人與黃福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重上字第127號
上列上訴人與黃福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