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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2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魏式璧賴文姍黃悅璇

上訴人
林福地
法定代理人
林江龍

上列上訴人與黃福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7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27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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