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林珍妮
- 代理人
- 蔡鴻杰律師
- 代理人
- 李亭萱律師
- 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 代理人
- 張雨萱律師
- 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大千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靜嫻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陳吳金菊
- 法定代理人
- 高榮宗
- 法定代理人
- 林天得
- 共同代理人
-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125 號)及108 年10月22日本院裁定(108 年度非抗字第12號),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裁定聲請再審,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再抗告法院之裁定,係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9 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499 條第2 項亦有明定。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高雄地方法院裁定(107 年度抗字第125 號)及本院裁定(108 年度非抗字第12號)聲請再審,其中本於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所定事由聲明不服,依同法第499 條第2 項但書規定,應專屬抗告法院即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再審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至再審聲請人依同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第497 條規定聲請再審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爰為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