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41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謝靜雯劉傑民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41號

上訴人
關松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本院109 年度勞上字第4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壹拾陸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 項、第2 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 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2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1,696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5,848元,因屬勞工對於給付退休金訴訟提起上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適用109 年1 月1 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57,232元(85,848×2/3 =57,232)。則第三審裁判費85,848元,經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57,232元,此部分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28,61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4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