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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4號

確認遺囑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謝靜雯劉傑民邱泰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54號

上訴人
林陳時
上訴人
林美賢
被上訴人
林美雪

      林彥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335,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33,688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以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4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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