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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2號

塗銷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李怡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52號

上訴人
楊劉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應以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而為新臺幣(下同)2,90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4,565元,未據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分別繳納上揭裁判費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52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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