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陳輝陽
- 被上訴人
- 官玉純
- 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3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行中關於「百分之二十」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八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