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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李怡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406號

上訴人
陳輝陽
被上訴人
官玉純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3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行中關於「百分之二十」之記載,應更正為「百分之八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406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