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54號
- 上訴人
- 林陳時
- 上訴人
- 林美賢
- 被上訴人
- 林美雪
林彥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335,4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33,688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