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1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219號
- 抗告人
- 阿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相對人
- 康香月
陳韋樵律師(即黃福從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韋樵律師為相對人黃福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 條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兩造間聲請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裁定廢棄原裁定,而相對人黃福從業於109年7月7日死亡,其遺產管理人陳韋樵律師於同年3月2 日聲明承受訴訟,並於同年月12日提出再抗告,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