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魏式璧郭慧珊賴文姍
  • 法定代理人
    黃榮順

  • 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黃榮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仁琦、璿發興業有限公司、忠珀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曾允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