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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再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蘇姿月謝雨真郭宜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再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李景華

再審相對人 東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鴻顯
法定代理人
再審相對人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屏小字第167 號小額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屏小字第167號小額民事確定判決,及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8號民事確定判決、108年度重再字第6 號民事確定裁定、109年度重再字第2 號民事確定裁定(本院部分另行裁定)聲請再審,其中對於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屏東地方法院105 年度屏小字第167 號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部分,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其誤向本院提起,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呂姿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再字第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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