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毅傳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 上訴人
- 人 巫俊毅
- 上訴人
- 洪玲玲
- 被上訴人
- 楊振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20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6,825元,亦未委任具律師資格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於111年1月25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111年1月27日、111年2月18日及111年3月7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7-253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55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