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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魏式璧徐彩芳黃悅璇

上訴人
宋昭清
上訴人
宋碧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上訴人
宋美玲
上訴人
宋巧雯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秀燕
上訴人
宋守忠
被上訴人
柳文政
被上訴人
張順集
被上訴人
張寶仁
被上訴人
陳寶玉
被上訴人
張家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魏韻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2之原審判命給付金額欄「12,691」之記載,應更正為「102,69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34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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