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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許明進

上訴人
梁倚逢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上訴人
梁景湖
被上訴人
梁清雄
被上訴人
梁桂銘
被上訴人
梁靖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律師
梁美玉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號00樓之0

葉永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所為之判決及110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八月十八日所為判決第十頁第四、第五行記載「故而才約定由梁清雄依遺產核定土地金額計算賣給梁清雄,‧‧‧‧」,更正為「故而才約定由梁清一及梁清茶依遺產核定土地金額計算賣給梁清雄,‧‧‧‧」。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所為裁正當事人欄(即裁定第一頁第九行)漏載「被上訴人」稱謂,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梁清雄」。

理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