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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甯馨何悅芳徐文祥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鄞振亮(鄞里文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鄞振楨
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鄞進明
被上訴人
即反訴被告
鄞秀娟
即反訴被告
鄞秀玲
即反訴被告
鄞秀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二

七、二○○○分之二七、二○○○分之一九四六比例保持共有」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應有部分一○○○分之三六五、一○○○分之

三六五、一○○○分之二七○比例保持共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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