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49號
- 上訴人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順欽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被上訴人
- 蘇朝水
- 被上訴人
- 張家福
- 被上訴人
- 劉弘城
- 被上訴人
- 吳景文
- 被上訴人
- 吳清宏
- 被上訴人
- 薛超尹
- 被上訴人
- 江慶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弘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65號第一審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