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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70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黃宏欽

抗告人
鄒佳發

上列抗告人就與相對人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徵裁判費之金額部分,均廢棄。

前項廢棄部分,抗告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458,000元,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52,881元。

理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抗告人前就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458,000元(占用土地面積133㎡×土地公告現值26,000元/㎡=3,458,000),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2,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前以112年2月23日裁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99萬元,並命補繳第三審裁判費60,751元,係有所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就此等部分不當,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撤銷原裁定此等部分,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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