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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

111年度家抗字第38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邱泰錄高瑞聰王琁

上訴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之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家上字第19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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