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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抗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甯馨何悅芳徐文祥

抗告人
王丁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峻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金字第12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抗告人在原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0 年8 月20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未遵期補正其起訴程式之欠缺,原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並無違誤。抗告人提起抗告,主張其因所從事之行業時常需至外地工作,因而錯過繳納裁判費之日期,求予廢棄原裁定等語,不能認為有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抗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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